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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記者公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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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。
第二條:本會以研究新聞學術、砥礪學行、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素質,增進新聞學術研討,促進兩岸文化新 聞交流,  保障新聞從業人員工作權益與褔利、促進文化建設、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轄區為組織範圍。
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:凡中華民國國民,服務於經政府核准之報社、廣播電台、電視台、電子報(網路電視),或在高 雄市從事新聞工作,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,得檢附服務單位之證明文件,向本會提出入會申 請。屬服務單位如係新會員單位(即未於本會立 案之單位),應於申請同時附繳政府機關核准之文件以資佐證。
一、 在高雄市登記設立之報社,在本市擔任下列職務者:(一)董事長。(二)社長、副社長。(三)編輯。       (四)採訪、攝影記者。(五)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。
二、 在高雄市設立之廣播及電視台,在本市擔任下列各項職務者:(一)董事長、副董事長。(二)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。(三)台長、副台長。(四)節目、新聞主管。(五)廣播、新聞編輯。(六)廣播記者、新聞廣播員(含播音員、主持人)。
三、 在國內各地出版或設台刊(播)出之報社、廣播電台、電視台、電子報(網路電視)、週報、捷運報,其派駐高雄市之:(一)採訪負責人。(二)特派員。(三)記者。
四、 會員入會,經檢送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(檢附身分證及單位服務證影本),依序先由本會組織負責調查申請人資料,簽註意見向理事會提出,經審查通過後,始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五條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及喪失其會員資格:
一、 所服務之報社、廣播電台、電視台等,已宣告停刊停業者;或實際條通刊停業在一月以上,尚無具體恢復之可能者。
二、 業經所服務之報社、電視台予以停業者。
三、 因職務調動而不符合第四條規定各款之資格者。
四、 犯刑法上規定之罪行,經司法機關正式宣告者(經起訴擊出審判決未確定前得停止其會籍)。

五、 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。
六、 凡未繳納會費滿一年者,即停止其會籍,超過 兩年者,得予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六條:凡本會會員違背新聞道德,損害本會信譽,不遵守 本會會章及決議者,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,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 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 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五、 議決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。
六、 處分本會之財產。
七、 議決會員(代表)停權或除名處分。
第八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五人 組成之,另以得票次多數之七人為候補理事:在由理事票選常務理事八人,組成常務理事會,並由理 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(最高票),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指派之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議主席,綜理會務。如理事長請假或因故缺席, 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若副理事長亦無法視事,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會員與理監事席次之比例,以人民 團體法為標準。
第九條: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二人,秘書若干人(以上人員不得為理、監事)及總務、組織、研 究、福利、活動、康樂、公共關係等組各設組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分理會務。總幹事、副總幹事人 選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熱心服務者,提請理事 會通過聘請之。秘書及各組組長人選,由理事會就 會員中遴選之,各組幹事由各組組長就會員中遴選,理事會通過聘請之。
第十條: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、秘書及各組織掌事項如下:
一、 理事會綜理本會一切對內外事務,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。
二、 理事會決議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三、 理事會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四、 理事會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 理事會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 理事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 理事會於休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。
八、 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議主席,如理事長請假或因故缺席,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九、 總幹事、副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日常事務,並與常務理事及各組經常保持連繫,以推動會務及各組活動之進行。
十、 秘書襄助總幹事、副總幹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,並協調各組推展業務。
十一、 各組任務:
     (一)總務組負責處理本會文書、事務、會計及不屬其他各組事宜。
     (二)組織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會籍登記、新會員入會調查及會員單位連絡事宜。
     (三)研究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學術進修及出版等事宜。
     (四)福利組負責辦理本會會員各項福利事宜。
     (五)活動組負責籌劃本會各項活動事宜。
     (六)康樂組負責籌辦本會會員業餘康樂事宜。
     (七)公共關係組負責處理本會對外連繫、洽商等事宜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七人組成之,另外得票次多之二人為候補監事,並由監
          事互推常務監事一人主持監察事務。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監察理事會之執行。
二、 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三、 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 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 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二條: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對外事務,本會預算之審核,出納帳目之審核公佈,及本會第六條規定事項之執  行。


第四章 會期及任務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九月一日舉行一次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招開一次,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、監聯席會議;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並視實際需要,得由常 務監事召集之。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第十五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,但於任期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 者,應即取消其當選資格,另由候補人依序遞補;另因本會章第五條、第六條理由時出缺,即按遞補規定依序補之,並以原屆任期為有效。
第十六條:理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 起算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:
一、 會員入會每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(含手續費工本等費用)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二、 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,每年於八月份繳納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案、維護新聞道德、 保障本會信譽之義務。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罷免權及表決權。
第二十條:本會會員享有本會舉辦各種褔利之權利,及参加 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 

第五章 附則
第廿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請主管官署核備施行。
第廿二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77年9月1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78年9月1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81年9月1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85年9月1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97年6月14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華民國99年8月29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中華民國101年12月16日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修訂)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中華民國109年08月28日修訂)